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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有储蓄成份的)之现金价值结余。
这个名词表面涵义使人有点混淆,以为这类保险包括范围相当广泛。事实上,有些风险仍然不在承保之列。换言之,投保人不应对「全险」 一词顾名思义,而应详细阅读保单内的条文。
年金计划是一种向保险公司领取现金的保险计划,用途多以作为养老金。保险公司会收取受领人(Annuitant)一笔款项作为支付年金的代价。年金的受领人可以一个或多过一个,而购买年金可以在开始时一次过缴付,亦可以是预先分期缴付。
保持十足的投保额,使承保人能收取足够的保费是极为重要的,如投保额不足,保险公司会采用「比例制度」。这个制度乃为投保额不足的情况而设,让投保人需要承担不足部分的风险。现时大部分财物和财务方面的保险都采用比例制度来计算赔偿。
应用于财物保险(船舶保险除外)。如投保额低于重置财物之市值,则赔偿额会于赔偿时按比例减少。
保单持有人所指定承受保险赔偿金的个人或个体。
投保于「赔偿契约」保单的财物,经重建或修理后有所改善。
通常指强行或以暴力进入或离开有关场所的偷窃行为,较完全偷窃保险的限制为多。如果您有购买窃盗保险,则应查阅实际提供的承保范围,确保切合您的需要。
保单持有人在取消保单合约时可以取回之款项。
由团体保单持有人对个别受保人发出之保险证明,内容清楚说明受保范围。
根据保单条款而支付的款项。
适用于财物保险,目的是赔偿投保人遭受的损失,主要是避免投保人从不幸中获利(得到的赔偿比损失为大)。由于个人意外保险已有一个预先协议的赔偿额,所以不属于损害赔偿合约。
因财物损毁而引致的额外金钱损失。
避免投保人因购买多于一份财物或财务保险,而从该项损失中获益。当投保人购买多份保单,而出现下列的情况,便会采用分摊原则:
(一) 在同类受保危险的同一损失或破坏;
(二) 同一事故;
(三) 同一投保人的相同利益。
根据法律原则,受伤人士可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上责任。例如,若您同意乘坐一辆由醉酒者驾驶的车辆,结果引致受伤,您便可能承担互有疏忽的责任。
(一) 团体成员需为其享有之团体保险保障作出全部或部分保费承担。
(二) 需要雇员供款之退休计划。
此乃定期寿险之一种,在指定日期内保单持有人可选择将保单转换成终身寿险。
于「冷静期」内,保单持有人有权取消保单。此权益可让投保人可重新考虑是否愿意承担寿险产品的长期契约。
保单上所载的条款及规定。
一份临时交件,以证明投保人的投保已获接纳。
客人在申请保单时如欲打算在保单被核准后取消现有保单,需填备客户保障声明书,表示对因保单转换而引致之损失及后果充份明白,或已清楚了解保单转换没有引致任何损失之原因。
此乃定期寿险之一种,其身故保障在受保期间会逐渐递减。
俗称「垫底费」,有时称为「超额」。只在每宗赔偿个案中,保单毋须负责投保人的首部分损失。在某些风险下,自负额是由承保人加于投保人身上的;在有些情况下,投保人是自愿的,藉此降低保费。
计划参与者在退休时获得的利益已被界定。
参与者定期投入供款的计划
人寿保单或个人意外保单的一种条款,说明若因某一特定原因而获得赔偿时,赔偿金额便会增加一倍。
除一般条文外,保单上任何附加的文字。
人寿保险之一种,订有保险期限,在期限内如受保人不幸死亡或在期限届满时,受保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都需给付保险金额。
有时解释为「除外责任」,用以限制承保人的风险,可见于保单的附属细则内。较显著的不受保例子如战争风险、核能破坏,及已在其它保险保障的财物等。
在保单赔偿前您须要自付的赔偿额。见「自付额/免赔额」一词。
见 Exceptions
人寿及健康保险保单上常见之条款,说明在指定时间后(一年或二年),保险公司不得以受保人违反至高诚信原则等原因为理由废除合约或拒绝赔款。
在保单追偿的时候,投保人必须与保单内之有关事故中的人士或对象有认可的关系,例如投保人从妥善保管财物而得到利益,或会因为财物损失导致利益受损。在财物或财务的保险中,投保人会从选择保险或因义务要购买保险而获得可保利益。
为客户安排购买保险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或顾问。
由成年人(通常为父母)持有及支付保费而受保人为儿童之人寿保险保单。
为受保人在有效期内提供定额身故保障的人寿保险计划。
除保费外,雇员赔偿及汽车保险投保人所需额外支付的款项。
责任保险一般列明承保人对某一项目的最高赔偿额,即「有限责任」。这限度通常应用于单一项目的总赔偿额上。有些保单会为每段保险期设定不同的责任限度。
以专业身份受聘,专责处理议付及理赔的事宜。
可在火灾保险内选择性投保的附加危险保障,与暴动及罢工造成的破坏一并承保。恶意破坏的承保可保障您受「怀有恶意的人士」所造成的破坏,唯这类破坏并不包括恶意盗窃(由窃盗/偷窃保险承保);而纵火则由标准火险承保,纵火者为投保人则除外。
影响风险的情况转变。
投保人必须公开他/她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换言之,投保人不应隐瞒事实。困难之处是投保人可能不知道哪些事实是承保人认为「重要」的,因此最佳的做法是:「有疑问,尽管说」。如果您不清楚某些数据有否关连,尽管跟承保人说。
储蓄人寿保单的有效期届满。
(一) 储蓄保险期满日时,如受保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需给付保险金额。
(二) 年金计划里面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年金的日期。
列明承保哪些危险的保险,而全险保单则自动包括全部没有说明不保项目的危险。
这是在普通法(亦称侵权法)下最常见,而关乎第三者的失职行为,即指某人没有做出理性的人在相同情况下会做出的行为,或做出理性的人不会做的行为。最普遍的例子是,驾驶者驾车时,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是有安危责任,如果因为他们的疏忽,导致其它道路使用者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就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责任保险可保障上述的法律责任。
有些保单,例如汽车保险或意外保险,当您在指定期间内并无索偿便会提供保费折扣优惠。无索偿期愈长,可获享的保费折扣率愈高。
需支付保费而保障维持有效之保单。
在火灾或后果损失保险内包括的附加危险承保,乃保障投保人因爆炸、暴动和罢工、恶意破坏、飞机、汽车、碰损水管爆裂或「天然灾害」,如风灾、水灾及地震所造成的破坏。
一种提供终身保障及有储蓄成份之人寿保险。
希望这不会发生在大部份投保人身上,但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我们会因为一些并非蓄意的行为,而需要负担法律上的责任。举例来说,我们可能因一时不慎,用伞戳瞎了别人的眼睛,这项行为当然会导致法律责任。个人责任的承保范围可保障您在发生这类意外后法律上裁决而作出赔偿。大部分优质的个人组合保险也包括这项事项。
列出保险合约条文的文件。
附加在基本保单上之特别条款,通常为增加保障范围。
条款容许保单持有人随时提取保单内之现金价值,常见在万用保单及年金储蓄计划里面。
为得到特定保障而需要向保险公司缴交之费用。
在受保人身故后优先承受保险赔偿金的人或个体。
您可利用这类保险,保障您或您从事的商业活动导致第三者的人身受伤,或财物损失或破坏而要负上的法律责任。
附加于保险合约的修订,会增加或减少保障额,是保险合约的一部分。
被保事项发生率不比平均数字为高的风险厘定。
被保事项发生率比平均数字为高的风险厘定。
人寿保险单上订明受保人因自杀而身故的赔偿条款。
在损害赔偿保单内列明承保人在有关保险的最高赔偿款额,或在其它保险如人寿保险,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额。
保单持有人在其万用人寿保单有效期内取消保单,或在指定日期内取消年金时所需要缴付之费用。
一种只在特定期间内提供死亡保障的人寿保险形式。
投保人及保险公司以外人士。
与公众责任保险尽同,涉及三方: 投保人为第一方;承保人是第二方;其它牵涉人士则为第三方。
在伤残入息保单上对伤残的定义,在一般情况下受保人需要完全丧失任何工作能力。
投保人的保额不足以在出现损失时获得全数赔偿。
保险公司里面对受保人作风险评估之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对受保人作风险评估之程序。
在拟定保险合约,一方(承保人)要依靠另一方(投保人)提供有关的资料时,便要以最高诚信原则提供数据。这是对计算风险的一项责任。重要事实乃影响审慎的承保人决定是否承受风险,及在甚么条件下接受承保风险。
一种永久性人寿保险。其赔偿金额及现金价值与其投资基金回报有直接关系。与万用人寿保险比较就缺少保费供款及保障金额可随意增减的灵活性。
没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因意外受伤而失去工作能力可获豁免缴交保费
若成人投保人身故,受保人可获豁免缴交保费。
一种永久性人寿保险,其特点是保费供款维持不变,享有保险公司每年派发之红利及保证现金价值。
一种定期寿险,在某一段时间内赋予保单持有人权利,保单需每年续期。